《病人自主權利法》以病人為主體,保障病人知情、選擇與決定的權利,搭配「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d care planning)」、「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d decision)」及「醫療委任代理人(health care agent)」等程序保障機制,當有行為能力的民眾,依照法定程序完成註記健保卡之後,一旦民眾因病或意外,符合5種特定臨床條件(末期病人、不可逆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經公告重症)之一時,經2位相關專科醫師確認診斷,及緩和醫療團隊2次照會,確認病人的「預立醫療決定」及其內容後,即可依照病人本人意願,拒絕心肺復甦術、葉克膜維生系統、輸血、抗生素等有效治療,以及侵入性之鼻胃管、胃造口灌食與點滴注射。
< 本專欄反映專家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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