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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前已告知業務員身體有狀況,投保後罹癌,保險公司不賠合理嗎?

「我有告訴他,他叫我去檢查,我也檢查了,說沒事,我才投保的。知道得癌症,是投保了之後,保險公司怎麼可以說我隱瞞病情呢?」劉先生氣憤不已。

劉先生是被保險公司業務員小曾推薦人壽保險、醫療險及防癌險,在洽談過程中,小曾詢問劉先生的健康狀況和醫療史。劉先生坦誠告訴小曾,他曾經因為口腔不適去醫院檢查,醫生診斷的結果是,他得了口腔白斑。

小曾聽了之後,建議劉先生再度前往醫院進行檢查。劉先生回診時,醫師的診斷結果還是一樣:他有口腔黏膜白斑症,但沒有腫瘤或癌症細胞存在。小曾便表示劉先生可以投保,沒問題。小曾並告訴劉先生,他只需在保單上簽名,其餘項目由小曾代為填寫即可。

完成投保之後,劉先生因身體不適,到林口長庚醫院檢查,青天霹靂,醫師告訴劉先生,他罹患右側舌癌,並立刻替他安排治療。

保戶投保前誠實告知病史,將實際身體狀況載明是保險公司從業人員的責任。圖片來源 / Unsplash

療程結束後,劉先生檢附證明文件,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理賠,竟收到保險公司以郵局存證信函表示,劉先生違反保險法第64條的誠實告知義務,導致保險公司無法正確計算保費,影響保險契約的對價平衡,因此解除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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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先生無法接受此一說法,認為他已經將身體狀況誠實告訴小曾,小曾沒有將他投保前的身體狀況載明,並非劉先生的錯,因為當時小曾只要他簽名而已,其他所有資料,都是由小曾代填。

但保險公司還是堅持劉先生未盡告知義務,保單必須解約。劉先生無法接受,雙方因此對簿公堂。

投保時隱匿體況,保險公司事後可以解除契約,沒收保費

保險制度是人類最偉大的發明之一,透過大數法則(一種機率的計算方式)的運用,將個人的風險轉由團體來承擔,因此,為求準確的計算保險費,投保的民眾必須依法誠實告知身體的狀況,好讓保險公司正確評估風險,決定是否承保,以及承保條件、保費多寡。

因此保險法第64條規定投保民眾針對保險公司設計的健康告知詢問事項,必須誠實回答,若有不實說明或隱匿健康狀況,一旦影響保險公司對於危險的評估,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契約,並沒收已繳的保費。

在投保實務上,民眾多數是透過業務人員協助來填寫健康告知事項。業務人員為服務客戶,通常會在口頭詢問相關問題後,代替客戶填寫,此時就很容易發生如劉先生遇到的問題,保戶已經將體況告知業務人員,業務人員主觀認為不影響危險評估,因此並未將保戶的體況填寫在健康告知事項上,但之後保戶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調閱保戶病歷資料,發現保戶的健康狀況與書面詢問事項填載的內容不符,影響危險評估,便發函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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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招攬保險,有義務了解保戶是否符合投保條件。圖片來源 / Unsplash

業務人員有責任了解客戶體況是否符合投保條件

究竟在這種情況下,保戶算不算已經履行保險法所要求的據實告知義務呢?因為本質上保戶並沒有隱匿自己的健康狀況,已經誠實告知業務人員,只是因業務人員的主觀判斷,沒有填載到健康告知事項中。

目前司法實務上對此問題有非常明確的看法,認為小曾是受僱於保險公司擔任保險業務員,為保險公司招攬保險,就有責任去了解保戶是否符合投保的條件。

業務人員招攬保險的疏失,保險公司要負責

小曾向劉先生招攬保險,並代為填載要保單的書面詢問事項,既然明知劉先生有口腔白斑,竟然沒有要求劉先生提供診斷證明書以了解是否符合投保條件,反而在要保書的書面詢問事項相關欄位選項均代勾選「否」,應可認為小曾招攬保險契約有過失,沒有充分了解劉先生是否符合投保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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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曾不是保險公司的核保人員,劉先生是否符合保險公司承保條件,並非由小曾評估,但是小曾向劉先生招攬保險,就應該提供正確資訊,給核保人員評估是否承保,而不是知悉劉先生有口腔白斑的情況後不據實記載,因此依民法規定,保險公司必須因為小曾的過失,負擔相同責任,不能以劉先生沒有盡到告知義務為理由,解除保險契約。

保戶已盡告知義務,若失誤方非保戶,保險公司不能擅自解除保險契約。圖片來源 / Unsplash

投保時據實以告、確認據實填載 最能保護保戶

民眾投保人身保險,有體況應該要據實告知。若在投保過程中,遇有業務人員稱自己所告知的體況不影響危險估計,可以投保,在健康詢問書面上無須告知時,請注意,一定要堅持請業務人員將所告知的情況據實填載在健康詢問事項上,以免日後發生理賠爭議,得不償失。

(作者曾任金管會人壽保險商品審查委員會委員、執業律師)

文章關鍵字 投保投保限制癌症險醫療險醫療險理賠過往病史投保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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