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年去日本旅遊很流行到藥妝店大採購,但很多人帶回來的其實是「藥品」,自己卻不知道。這些醫藥品在台灣如果沒有申請藥證就是禁藥,自用無所謂,但只要有買賣行為被抓到,就有刑責。
經常購買的消費者也不知道自己用的是藥品(禁藥),還在網路上分享這些醫藥品可以當作保養品用,當萬用膏、護手霜、面膜、面霜、身體乳⋯⋯屢見不鮮,之後一旦出問題,不但得不償失,甚至要申請藥害救濟都不行。
未申請藥證就是禁藥 出問題恐求償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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