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約4年前,高齡86歲的吳奶奶罹患嚴重再生不良貧血,必須依賴定期輸血改善貧血症狀,但由於每個月輸血只能改善3天,3天後就回到生活品質低落的狀態。她想要停止輸血,因此天天拜菩薩時,拜託菩薩早點帶她走。在取得相伴一生的先生認同後,子女們卻認為輸血並不像洗腎那麼辛苦,希望吳奶奶繼續輸血。
在社工師的建議下,吳奶奶一家人參與了「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吳奶奶在諮商時清楚表達她想停止輸血的意願,子女作為吳奶奶的「預立醫療決定」簽署見證人,但也表達希望吳奶奶能繼續輸血。
顯然,吳奶奶在「為自己求善終」與「為家人而活」間掙扎,因為如果她堅持不到醫院輸血,沒有人可以強迫她。然而,子女們求她繼續輸血,她一心軟就接受了。
病人自主不是個人主義的自主,是多方妥協後的結果
回顧吳奶奶的決策歷程可以發現,所謂的病人自主並非「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這種個人主義的自主,是考量病人本身、醫護人員、照顧者、家庭成員、重要他人等的想法,多方妥協後的結果,也就是所謂的「關係自主(Relational Aut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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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諮商團隊、社工師、心理師與這個家庭互動溝通及反覆討論之後,我們逐漸發現,子女曾因忙於工作及個人小家庭,而疏於照顧吳奶奶的病痛。
子女們出於罪惡感,產生現在想要贖罪的需求,也因此有人辭掉工作,開始更多陪伴吳奶奶。在來來回回8個月後,由於吳奶奶狀況明顯趨近生命末期,更重要的是子女們得到吳奶奶的體諒,最後才得以順利啟動預立醫療決定,將吳奶奶轉入安寧病房,陪伴奶奶安詳往生。

3因素影響,造成家屬拒絕啟動或執行預立醫療決定
我國《病人自主權利法》(以下簡稱《病主法》)明文規定「病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以下統稱關係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就醫療選項決定之作為」。然而,實施6年以來,已經出現一些家屬在2位醫師判斷、符合5種臨床條件時,拒絕啟動或執行預立醫療決定。經驗上,家屬這麼做的原因有以下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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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潛在利益衝突:因退休金或其他利益而拒絕啟動或執行、
- 情感上尚未接受:因過去疏於陪伴照顧,如天邊孝子、天邊孝女;或過去曾發生的遺憾事件,家屬尚未道歉與彌補,因此還無法接受簽署人將離開的事實,出現否認及討價還價的情緒反應和罪惡感。
- 意見不一致:家屬間沒有共識,有人堅持不願意啟動或執行。
溝通討論比簽署文件來得重要!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只要有1位二等親家屬參加,這些拒絕啟動的家屬部分未曾參與關鍵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因而不瞭解本人的意願與價值觀。但經驗上,多數拒絕啟動的家屬有參與「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但因為諮商當時討論的是相對遙遠的未來,並未認真思考;或是諮商後沒有把握與簽署人互動與情感交流的機會,錯過了寶貴的時間。最後,有些家屬並未真正認同病人自主,或是仍有家屬父權的干擾,因而拒絕啟動或執行預立醫療決定。
由於現行《病主法》沒有強制執行「預立醫療決定」的條款,相信簽署人也不會希望不顧家屬反對而直接強制執行,因此臨床上的做法是,根據簽署人在「預立醫療決定」中勾選的意願,與家屬深入會談,找出家屬真正拒絕啟動的原因與脈絡,而達成啟動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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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一般醫護人員工作繁重,沒有足夠時間與心理諮商的專業,通常會需要社工師與心理師的專業協助。
上述吳奶奶的案例就是與家屬溝通及反覆討論8個月後,由於病人狀況明顯趨近生命末期,家屬過去疏於照顧的罪惡感得到原諒,最後才得以順利啟動。
3修法重點,改善現行病主法缺陷
也因為我國民眾對醫師的濫訴文化,加上現行《病主法》沒有對拒絕啟動或執行「預立醫療決定」有細節規範,理論上家屬可以無限期拖延啟動,有損於保障病人自主權的立法宗旨,因此建議未來須以修法方式規範:
- 對拒絕啟動家屬的輔導與諮商機制
- 考慮對家屬拒絕啟動或執行的時間予以設限,如最多不超過半年
- 設計家屬拒絕啟動或執行時,法院調解與仲裁的機制
雖然法律的修訂並不容易,筆者仍然高度肯定《病主法》對保障病人自主權的意義。因為若是沒有經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討論與溝通,也沒有簽署人在「預立醫療決定」中勾選的意願,若是家屬對醫療人員表達「我的親人是生命的鬥士,從不輕言放棄,會堅持到最後一分一秒」,相信醫療團隊與家屬間更難達成共識,啟動或執行之日將是遙遙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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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目前在為民眾諮商時,筆者都會強調本人與家屬間的開放討論與溝通,比簽署文件來得重要得多。

除了家屬因素,醫療人員對病人自主的認同(醫療父權的陰影)、醫病溝通與死亡識能的教育、現行健保論量計酬的制度、對心理與靈性照護的忽略、社會對安寧緩和醫療的迷思、安寧緩和醫療與在宅醫療的量能不足等因素,都使現代人的善終路上,布滿重重阻礙與挑戰(參見生命末期照護拼圖)。
為了家人和我們自己的善生與善終,顯然台灣社會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本文作者為台北慈濟醫院放射腫瘤科主治醫師常佑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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