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預立醫療決定」?
《病人自主權利法》上路的目的,便是為了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其善終權益,強調將病情告知本人,確保以病人為主體,在知情並清楚醫療選擇的情況下,得以預先為自己作出醫療決定。
要讓自己預立的醫療決定得到法律保障,需要前往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ACP)的醫療機構(名單及相關聯絡窗口可參考衛福部網頁),與諮商團隊討論,若未來符合特定臨床條件的情況下,是否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如插管、電擊、心臟按摩)、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如靜脈注射、鼻胃管、胃造口),並簽立預立醫療決定書(Advance Decision,AD)。
只有年長者或生病的人才可「預立醫療決定」嗎?
不是的,即使是健康的人也可以思考自己生病時希望接受哪些治療。為了尊重個人意願,只要年滿18歲或未成年已結者,並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意願人」,接受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預立醫療決定」成立需要什麼條件?
除了「意願人」本人外,至少要邀請1位「二等親內親屬」,一同前往醫療機構參與「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假如已經想好一旦自己陷入昏迷或無法表達意思時,由誰擔任「醫療委任代理人」,也必須邀請對方一起參加諮商。經過討論,意願人簽署的「預立醫療決定書」,尚須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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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機構核章證明
- 至少2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並共同簽署決定書或至法院公證
- 由醫院進行健保卡註記
預立醫療決定書才正式具有法律效力。考量在特殊狀態下,意願人並非自願,或權益可能被剝奪,法條上對於上述不同參與者的身分皆有所設限,因此建議在預約正式諮商前,先與醫療機構接洽,或撥打病人自主權利法免付費諮詢專線(0800-008-545)了解,以免白跑一趟。

參加了「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就一定要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嗎?
不一定要,諮商只是在專業團隊的協助下,幫助自己及親友思考在不同臨床情境下,個人期待得到的照護與善終模式。決定書也有審閱期,不一定要在諮商當下簽署,確保意願人是在想清楚的狀況下立下決策。
在什麼情況下才能啟動「預立醫療決定」?
當經過:①2位專科醫師確診,②意願人符合以下5種特定臨床條件,並經由③緩和醫療團隊至少2次照會確認,才會啟動「預立醫療決定」。屆時便會依照意願人預立的醫療決定,安排接受或拒絕各種維生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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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末期病人
- 不可逆轉之昏迷
- 永久植物人狀態
- 極重度失智
- 經政府公告之重病,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
假如簽署了「預立醫療決定書」,日後還可更改內容嗎?
可以的,「預立醫療決定書」就是為了尊重個人意願而設立,但因為是具有正式法律效力的文件,在意願人還有做決定的能力時,仍需透過書面向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機構提出申請,完成書面變更程序,新的預立醫療決定內容才正式生效。
(本文作者為振興醫院精神醫學部主治醫師陳以琳、台北榮民總醫院員山暨蘇澳分院精神部主治醫師黃茂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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