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嬤到急診時已有休克現象,量不到血壓及脈搏。經過夾住導管止血、靜脈輸液處置、自殺通報後,阿嬤生命徵象恢復穩定,清醒後表示自己剪錯,加上不想活才會發生這些事。心臟外科醫師在止血及拔除剪斷的洗腎導管時,阿嬤因譫妄(delirium)而抗拒,一直想要掙脫保護性約束,必須給予鎮靜劑,因此暫時睡著了。現在心臟外科醫師的難題是,阿嬤表示不希望再洗腎,家屬也清楚知道阿嬤的意願,但家屬又要求重新置入洗腎導管,因此徵詢醫學倫理委員會的建議。
初步看起來似乎是病人與家屬,對是否繼續洗腎的意見不一致,但仔細一想,這些訊息又有一些矛盾之處,像阿嬤自行剪斷洗腎導管,應該就是不想洗腎、想解脫,為何又喊救命?生命徵象穩定後表示自己剪錯,卻又說不想活?因此,決定前往急診室探視,以得到第一手訊息,希望能夠得知完整的情境脈絡,釐清這些矛盾之處。

(示意圖。圖片來源:pixabay)
探詢患者接受醫療照顧的目標
到達急診室時,阿嬤因鎮靜劑作用而沉睡中,兒子在旁陪伴照顧。兒子表示因阿嬤牙口不好,習慣用剪刀將食物剪碎,所以隨身攜帶剪刀。阿嬤自去年底被診斷為輕度失智症,並因腎功能變差,開始經洗腎導管每週兩次洗腎,自此陸續發生譫妄、看到已往生的人或不存在的事物,有時還懷疑有人要害她,說出負面語言(人老了沒有用了、該走了,想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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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著兒子的話,我問他對阿嬤的病情有何期待?希望得知家屬心中,阿嬤接受醫療照顧的目標(goals of medical care)。
兒子表示知道老媽媽年紀大了,洗腎加上失智症,讓她的生活品質很差,最近越來越頻繁地說出負面語言,兒子其實心中有數。但問題是,家屬們問阿嬤是否想繼續洗腎,她卻又肯定地說要繼續?讓他和其他家屬無所適從。

(示意圖。圖片來源:pixabay)
兒子表示希望已經高齡的母親可以平平順順到最後的終點,剛剛在止血和拔洗腎導管時,目睹她因譫妄而一直抗拒醫護人員,想要掙脫保護性約束的過程,他心中也很不忍,一度後悔將媽媽送來急診。
我回應說,但是阿嬤事發後喊救命,送急診是合理的決定,否則家屬內心恐將承受見死不救的沉重壓力。
像阿嬤這種超高齡(91歲)合併器官衰竭、失智症的個案,通常生活品質比生命長短更重要一些,不知道家屬們的想法如何?若是阿嬤決定停止洗腎,預期生命約剩下兩~三週的時間,家屬們是否有心理準備?(推薦閱讀:繼續拚還是放手?生命大事這樣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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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表示,上個月經身心科醫師轉介,媽媽與爸爸一起在台北慈濟醫院接受「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已簽署「預立醫療決定,AD」並完成健保卡註記;媽媽與家屬間已經達成共識,確診為末期病人後,拒絕維持生命治療及鼻胃管灌食,因此剛送來急診時,代為要求不要心肺復甦術,給予保守治療就好,並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NR)同意書。註1

(示意圖。圖片來源:pixabay)
為什麼阿嬤在停止洗腎與求生中反反覆覆?
兒子認同病人自主與安寧療護理念,但表示病人最近反反覆覆,有時想繼續洗腎,有時又想早日解脫,他和其他家屬都感到相當困惑。推測患者求死與求生的本能來回拉鋸,一直在停止洗腎(善終)與求生的兩端中,不斷來回擺盪,又因輕度失智症,有時會忘記自己想解脫的想法,因此出現上述各種矛盾的言行舉止。故當時於急診提供以下建議:
【醫學倫理諮詢回覆】
建議一:若阿嬤清醒後,同意繼續洗腎,則須請心臟外科醫師在手術室重新置入洗腎導管,並繼續洗腎。
建議二:若阿嬤清醒後,經解釋停止洗腎後果後仍拒絕洗腎,因尿毒症符合末期病人定義,建議尊重病人自主意願及已註記健保卡之「預立醫療決定」,停止洗腎並轉入心蓮(安寧)病房,處理不適症狀並提供生命末期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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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三:若阿嬤清醒後,無法決定是否繼續洗腎,則建議暫時置入洗腎導管,繼續洗腎一段時間;可考慮拉長洗腎間隔,提供限時醫療嘗試(time-limited trial),等待阿嬤與家屬做出決定。
轉入安寧病房之後……

(示意圖。圖片來源:pixabay)
隔天星期一,因阿嬤同意繼續洗腎,心臟外科醫師安排進手術室置放洗腎導管,但阿嬤在手術台上突然大吵大鬧表示不要洗腎,並出現掙扎動作無法配合,以行動證明不願意繼續洗腎。徵詢兒子同意後會診家醫科,當日下午轉入安寧病房。剛轉入病房時,因在急診、手術室被保護性約束,阿嬤一度抗拒護理人員的照顧,還想剪掉靜脈輸液導管。3日後至安寧病房探視病人,當時尚可進食稀飯及八寶粥,有至廁所解少量尿,兒子和女兒們輪流在旁照顧。(推薦閱讀:插管活或有尊嚴離去?安寧緩和醫療4個重點)
約1週後探視病人,發現阿嬤已進入瀕死狀態數日,兒子表示家屬們已有心理準備,目前阿嬤表情平和,血壓開始下降中,家屬們希望讓阿嬤自然、不痛苦就好。轉入安寧病房約11天後,阿嬤在家屬的陪伴中安詳離世。(未完,請見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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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依據《病人自主權利法》,民眾簽署的「預立醫療決定」,需經過兩位相關專科醫師確認診斷、緩和醫療團隊兩次照會、確認預立醫療決定及照護計劃等程序,如此需要多位醫師的配合及較多的時間處理,但急診處理時間又分秒必爭,實務上將遭遇很大的困難。
本案例因腎臟衰竭已屬於末期病人,故先依照《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由家屬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NR)同意書,簽署後立即生效,使病人免於不必要的心肺復甦術,轉至病房後再繼續完成《病人自主權利法》之「預立醫療決定」生效程序,相信值得醫界參考之。
因此,ACP諮商團隊常在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時,鼓勵民眾同時簽署《病人自主權利法》之「預立醫療決定」,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之「預立安寧緩和及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如此比單獨簽署其中一種,對民眾的自主善終意願更有保障。
(本文作者為台北慈濟醫院放射腫瘤科/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醫師常佑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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