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41 癌症治療需要請長假,公司可以因此資遣嗎?
一般來說,「生病」本身並不是雇主可以直接解雇員工的理由。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及第13條但書等規定,雇主只有在特定情況下,例如公司業務緊縮或勞工確實無法勝任工作,才可以資遣員工。即使如此,實務上也必須符合「解雇最後手段原則」,也就是說,雇主必須先嘗試其他方式,例如留職停薪、調整工作內容或職務,而不是直接解雇。
Q42 若以任務縮減等為由拒絕復職,如何自保、申訴?
雖然原則上雇主不能因為員工罹癌、治療請假而隨意解雇,但根據癌症希望基金會倡議發展部主任蔡士敏的觀察,實務上雇主可能會以「業務緊縮」或「組織調整」等理由規避。
若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資遣,依法必須先有輔導、職務調整與改善機會,且需具體證據證明確實無法勝任,不能僅因罹癌或請假即認定不適任。
因此癌友務必完整保留醫療證明、請假紀錄,以及與主管或人資之間的對話與書面往來,以證明自己是依規定請假並完成交接,而非無故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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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蔡士敏也特別提醒,不要輕易簽署「自願離職書」,否則將影響後續申請失業補助的權益。若認為自身權益受損,可透過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尋求協助,或進一步進入勞資爭議處理程序。
Q43 治療不能上班,勞保補助怎麼領?要準備什麼?
如果因為癌症治療而暫時無法工作,勞工保險提供幾種可能的給付,包括勞保普通傷病給付及勞保失能給付。
1. 勞保普通傷病給付
當勞工因疾病住院治療、無法工作且沒有領薪資時,可以申請普通傷病給付。
給付條件包括:因疾病住院治療、無法工作、未領取薪資。通常從不能工作的第4天起開始給付,最長可領6個月。
2. 勞保失能給付
若癌症治療後,經醫療院所診斷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者可以請領,給付方式通常為一次性補償。
這些補助除可透過「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線上申請,也可紙本郵寄,或到勞保局臨櫃送件申請。
Q44「10日病假保障」與癌友有什麼關係?
勞工因為疾病有治療或休養需求,可以請普通傷病假。如果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採門診方式治療,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所以癌友無論有無住院,請的病假都一率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2年內最多可請到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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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勞動部也修正《勞工請假規則》,一年內前10天的普通傷病假,雇主不能因為勞工請假而做出不利處分,例如降薪、調職、扣考績或其他不利處分。勞動部也明定要求雇主,在勞工陳述遭受不利處分的事實後負舉證責任。
癌友在治療期間常需要短期回診、檢查或接受化療、放療,透過這項保障,可以在一定範圍內安心請假治療,不必擔心職場報復。
Q45罹癌想申請留職停薪,公司能拒絕嗎?
不少癌友會考慮申請「留職停薪」,暫時離開職場專心治療。如果癌友請病假超過法定日數,事假或特別休假也都已請完,仍然有請假需求的情況下,可向雇主申請留職停薪。不過,台灣法律中沒有強制雇主一定要同意疾病原因的留職停薪。值得注意的是,留職停薪以1年為限。因病留職停薪相關事項,依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辦理;若無約定或規定,則由勞雇雙方進行協商。
留職停薪期間,勞保可選擇續保或以個人身分投保。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未超過1年,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且被保險人願繼續加保時,投保單位不得拒絕。健保則通常由個人自行繳納,或以眷屬身分投保。
Q46 癌後重返職場被歧視,可以申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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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友在職場上,如果受到不公平待遇,可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向地方政府勞工局或透過「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提出申訴。
但現行《就業服務法》只有列性別、年齡、身心障礙、宗教等,未將「癌症或健康狀況」明確列為歧視類型,有些單位可能以「冷處理」的隱性暴力或歧視方式對待。因此申訴時需保留大量證據,如罹癌前後工作分配、考績或主管態度的明顯變化。
評議成立的案件,將依法裁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若不成立,可循勞資爭議途徑處理。
由於許多癌友只是想要被公平對待,癌症希望基金會建議,癌友可先跟主管或人資溝通,不要輕易走到勞資爭議,因為一旦走到這一步,就很難好聚好散。
Q47 癌後體力變差,能請公司調整工作?
許多癌症患者在治療後仍會面臨體力下降、慢性疲勞等問題。在法律上,癌友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與雇主協商調整工作內容、工作時間、休息時間等事項。
此外,勞動基準法第42條有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工作,所以癌友若因體力因素,無法配合公司加班,雇主不得強迫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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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主動調動職務,也必須符合「調職5原則」,包括:
- 勞動條件原則不變,除非調動後因部門間工作性質、職務內容不同,導致部分津貼及獎金有所差異。
- 禁止不當動機,即不得違反勞動契約約定,且符合雇主經營的必要性。
- 調動後勞工能力、體力足以負荷。
- 調動地點過遠時,雇主應提供必要協助。
- 需考量勞工家庭及其生活利益。
勞動部訂有「身心障礙者職場合理調整行政指導」,癌友如有符合相關情形,也可向雇主提出職場合理調整。各縣市均有合理調整諮詢輔導窗口,協助勞雇雙方。
Q48 癌友可以要求遠距工作嗎?
遠距工作在疫情後愈來愈普遍,但目前台灣法律並沒有強制規定企業必須提供遠距工作。是否可以遠距辦公通常取決於:公司制度、勞資雙方協議、工作性質是否適合。若工作內容可遠距執行,癌友可以主動與公司討論。
Q49 罹癌後,一定要跟主管說明病情或癌症分期嗎?
不需要。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雇主招募或雇用員工,不得違反求職人或員工的意思,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所以癌症分期、治療方式等都屬於個人醫療資訊,受到《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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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雇主只能要求勞工提供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診斷證明相關文件,以及說明是否需要請假、是否適合工作等資訊。
如果勞工已提出請假證明文件,雇主就應依法給假。
Q50 求職面試時,要主動說癌症病史嗎?
不需要。癌症分期、治療方式等,都屬於個人醫療資訊,受到《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求職者不需要主動揭露這些資訊。
Q51 照顧罹癌家人,可以請什麼假?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受雇者於其家庭成員須接受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原則得不給薪。
因此,如果家人罹癌需要照顧,勞工可以申請家庭照顧假,並可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和事假不同在於,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另外,依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第2項及第9條第1項規定,家庭照顧假如已請完,仍有照顧家人需求需要請假時,可以家庭照顧事由向雇主請剩餘7天的事假,同樣可以「小時」為單位請假,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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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2 錄取後因健檢報告被取消,公司是否違法?如何申訴?
勞工面試後經雇主通知錄取,代表雙方已就勞動契約達成合意,如未另約定生效的附帶條件,則契約已成立並發生效力,雇主不得任意取消錄取約定。
如果勞工遭到雇主片面取消錄取通知,可以向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包括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請行政調解,或者循司法途徑等方式救濟,以維護自身權益。
Q53 長期陪病又得兼顧工作,能申請彈性工時嗎?
沒有規定公司必須提供彈性工時或縮短工時,但照顧者如有長期陪病需求,可與雇主協商各種友善工時彈性措施,讓照顧者可更容易安排時間。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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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家庭照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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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照顧事由也可請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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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公司協商彈性調整上下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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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工作時間(例如每週或每日減少工作數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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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部分遠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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