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是「K董」張國煒,最近的心情可能就像洗了一場長達10年的三溫暖。
想像一下:你原本以為手握父親的遺囑,打這麼久的法律戰也判定遺囑有效,那筆高達百億的遺產眼看就要入袋,就像長跑終點前的彩帶近在咫尺。
沒想到,原本靜悄悄的張榮發基金會突然發動「奇襲」,主張長榮創辦人張榮發生前多次表明「身後財產『全數』捐贈基金會」,構成「死因贈與」,遞狀告訴法庭:「抱歉,這些錢不是留給你的,因為老先生生前答應全部捐給我們了。」
面對這種「鴨子飛了」的不安,其實不只豪門,也可能發生在我們的日常生活。
到底法律上的「死因贈與」是什麼?它真的能跳過法律規定的「特留分」嗎?今天,我們不聊八卦,聊聊怎麼守護我們對家人的那份承諾。
死因贈與是什麼?雙方同意+死亡才生效
如果把財產移轉比喻成「傳球」,一般贈與就像是「現在直接把球傳到你手上」。
那麼,「死因贈與」比較像是一場事先約好的「延遲傳球」。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必須先在場上講好:「這顆球我現在不會傳給你,但我們約好,等我真正退場那一刻,這顆球就正式傳到你手上。」這裡有2個關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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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雙方都要講好
死因贈與不是1個人自己寫戰術板就好,而是必須雙方先說好:一方願意傳球,另一方也願意接球,這份約定才成立。
- 等死亡之後,贈與才發生效力
死因贈與雖然是在生前就講好,但它不是立刻把財產交出去。只有當贈與人過世,也就是比賽中的「退場哨音」響起,條件才算成就,這份契約才會正式生效。

死因贈與,能不能跳過「特留分」?
這是張國煒案中最受關注的焦點:如果死因贈與成立,是不是就能把遺產「搬空」,讓其他繼承人一毛錢都拿不到?
我們可以把遺產,想像成一桌家人圍坐的年夜飯。長輩當然可以決定哪道菜要多夾給誰,或特別把某一道菜留給平常照顧最多的人;但法律會提醒,桌上有些最親近的家人,不能完全空著碗,至少要留給他們基本的份量,這份「最低限度的保障」,就是法律上的「特留分」。
以前有些人認為,死因贈與是「生前契約」,就像長輩生前把錢花光一樣,繼承人不能有異議。但近期已經有最高法院的判決開始明確表態:死因贈與不能規避特留分(註)!
因為死因贈與雖是「生前約定、死後才生效」的契約,但它分配財產的效果跟遺囑很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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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長輩透過死因贈與,把財產約定給某個人,結果讓其他繼承人連法律保障的最低份額,也就是「特留分」都拿不到,就有法律見解認為不能完全放任。
這時候,繼承人或許就能比照「特留分扣減權」,把侵害特留分的部分要回來。
否則,只要一個人不想讓繼承人拿到特留分,就可以改用死因贈與輕鬆繞過,不免違背法律原本想保障繼承人基本權益與日後生活的目的。所以,即便基金會贏了訴訟,張國煒或其他繼承人還是有機會主張他們應得的「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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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傳承怎麼選?3大重點要檢查!
在規劃財富傳承時,就像選旅遊的交通工具一樣,遺囑與死因贈與各有優缺點:
| 比較項目 | 遺囑安排 | 死因贈與 |
| 成立方式 | 1個人說了算(單獨行為) | 2個人都同意(契約行為) |
| 法律限制 | 嚴格遵守法定格式(如自書,就有一定規格) | 只要能證明雙方合意,口頭也可能成立(但不建議) |
| 運作困擾 | 過世後才知道內容,容易引發衝突。 | 生前財產被綁住,後來想改變時較麻煩。 |
| 適合對象 | 想保有最後決定權、怕小孩拿到錢就不孝的人 | 雙方有極大信任感、想給對方一個確定承諾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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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選擇哪種手段,若也想為自己或長輩預做準備,請都記得這份「檢查清單」:
- 具體證據不可少:如果選死因贈與,最好有「雙方簽名」的書面契約。別只把心願塞在腦海,將來在法院上是很難說服大家的。
- 公證是最高等級防護:不管選哪種,找公證人公證。這就像給金塊加上保險箱,能極大降低日後被質疑「意識不清」或「造假」的機率。
- 預留特留分空間:聰明的愛不是「全部給」,而是「精準給」。事先預留法律規定的份額給其他繼承人,能有效避免家人未來在法庭上廝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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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話說清楚,是留給家人的溫柔
張國煒的案子讓我們看見,法律不只是冰冷的條文,它在保護每個人的「遺志」時,也在努力平衡「家庭成員的利益」。
人到了一定年紀,我們或許更能明白:真正困難的,不只是把財產留下來,而是如何讓留下來的安排,不成為家人日後的傷口。
提早認識遺囑、死因贈與、特留分這些法律工具,不是因為我們變得計較,而是因為我們珍惜。珍惜一生累積的財產,也珍惜家人之間還能好好說話、好好理解彼此的可能性。
如果您身邊也有人正在思考財產怎麼安排,也許可以把這篇文章分享給他。一起提醒彼此:有些愛,若能早一點說清楚,未來就能少一點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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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守護家人之間的愛,不要讓它在法庭的喧囂中被消耗殆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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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雖然這是最高法院的單一判決,但畢竟是近期來自最高審級的決定,對於想要利用死因贈與規避特留分的人來說,也要顧慮受贈人面對敗訴的可能性,所以還是多加留意比較好。
(作者王鼎棫為挑興文化人文法律線主編,東吳、靜宜與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兼任講師,前法律白話文運動網站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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