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價調查暫停3年,專家憂病人負擔加重
3月5日,賴清德總統主持「健康台灣推動委員會」後裁示,現行藥價調查機制將研議暫停3年,期間全面盤點藥品供應體系,建立更完整的藥物韌性基礎,並同步檢討未來藥價調查制度。消息一出,藥界及醫院經營者爭相叫好、獻策,但專精於藥價研究的學者與醫療經濟學家卻深表憂心與反對。
藥價調查於法有據1,行之有年,每年為健保省下數十億,其存續為何還有這麼大爭議?這得從藥價差說起。
台灣大學藥學專業學院教授、景康藥學基金會董事長沈麗娟解釋,當健保核定1顆藥的支付價是100元,醫院向廠商採購時,因為量大,實際成交價往往能議到50元,甚至更低。藥廠給不同醫院的折扣各異,落差懸殊,而成交價與健保價之間的落差,就是所謂的「藥價差」,是醫院獲利的重要來源。
總統宣布暫停的主要理由是「強化藥品韌性」,但看在專家眼中,藥價調查只與部分健保核價過低的藥品供應韌性有關,還有許多藥品,健保已經是買貴了。要是暫停藥價調查,就像全民矇著眼睛買藥,不僅健保多花冤枉錢,也會讓自費用藥的病患負擔更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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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種藥健保買貴,最高是國際最低價的8.27倍
沈麗娟分析,多年系統性的藥價調降,已使部分低價藥品的健保支付價壓到極低,甚至逼近所謂「地板價」。廠商為了拿下訂單而繼續讓利,惡性競爭到最後,只剩一家廠商願意生產,就會導致藥品供應變得無比脆弱,最近的例子就是前2年大瓶輸注液缺藥事件。
如果只是暫停這部分的藥價調整,她完全同意,但她不贊成全面說停就停。因為藥價調查也能找出哪些藥是健保買貴了,進而把錢省回來。沈麗娟指出,有些熱賣藥品專利期已過,也有學名藥上市,健保價卻比國際最低價高出好幾倍。這些藥品的廠商通常能給醫院很大的折扣,健保支付價也理應下修,把省下的錢用於引進新藥或其他支付標準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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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藥品 | 主要用途 | 超出國際最低價幅度 |
| 立普妥 | 降膽固醇 | 827% |
| 冠脂妥 | 降膽固醇 | 430% |
| 癌思停 | 抗癌標靶藥 | 136% |
| 基利克 | 慢性骨髓性白血病標靶藥 | 122% |
| 法布瑞茲 | 法布瑞氏症罕病用藥 | 106% |
| 愛寧達 | 非小細胞肺癌化療藥 | 104% |
| 莫須瘤 | 淋巴瘤標靶藥 | 64% |
| 復邁 | 自體免疫疾病生物製劑 | 51% |
資料來源 / 沈麗娟提供、製表 / 邱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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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藥價差不調整,醫院獲利,病人受害
暫停藥價調查,醫院是最大獲利者。中華經濟研究院院長連賢明分析,要是沒有藥價調查,藥價差就會維持住,這些利潤就會留在醫院,無法釋放出來讓健保用於新藥。
暫停藥價調查,自費病人的藥品費用,也將因此高懸不降。沈麗娟表示,對於不符健保給付標準、需要自費用藥的病人,醫院的自費售價通常是把健保支付價再加幾成。暫停藥價調查期間,健保支付價形同凍結,自費病人付出的費用也會失去下修的可能。
更令人憂心的是,無論是健保總額或個別醫院總額,藥品都與醫療服務的費用高度相關,藥價凍結勢必牽一髮而動全身,但政府宣布政策暫停之餘,卻未提出任何基於實證資料的影響評估。
「藥價暫停調整,對於健保經費的影響有多大?會不會影響到整個醫療點值?這是非常大的問題。」沈麗娟憂心,藥價調查暫停之後「該給的給不夠、不該給的給太多」的不平衡會加劇、民眾負擔會更重。他更擔心,經過3年未調整,重啟藥價調查時該怎麼調?若要加倍調整,恐面臨更大施壓,最擔心演變成無限期停止藥價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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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建議:調整要分層,不能說停就停
學者專家都認為藥價調查與調整機制有改善空間,但在影響評估付之闕如的情況下貿然凍結,絕非智舉。
沈麗娟指出,藥價調整規則不能一概而論,應做出分層處理,日本的藥價改革方案,特別加強對於基本藥品、無利可圖的藥品的支持力度,值得台灣參考。但對於那些大幅高於國際最低價的藥品,仍應維持正常的藥價調查及調整機制。
「作為一個經濟學家,我會建議不要停止調查,因為完全不調查就無法了解現況。至於是否調整價格,那可以再思考。」連賢明也提出一個務實的折衷框架:針對單價高、利潤空間充足的藥品繼續做調整,將資源釋放出來;而對用量少、利潤薄的低價國產藥,則要認真計算廠商的固定成本,維持一定的利潤,以保護藥品韌性。
政府澄清:DET暫停,但藥價仍持續監測
面對排山倒海的疑慮,衛福部部長石崇良努力在上級的宣示與現實的法規義務之間找出路。
石崇良8日出席活動時特別澄清,是針對健保法第62條授權、行之13年的「藥費支出目標制」(DET)進行暫停與重新檢討;至於健保法第46條規定、針對剛過專利期前5年的藥價調降,仍將依法每年繼續執行,節省下來的錢也不會離開健保總額,會繼續用於新藥納入給付與關鍵藥品調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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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崇良強調,暫停期間仍會持續監測市場交易情形、藥價差變動與供需,必要時仍可對特定藥品啟動調整;今年2月已公佈的藥價調整,也將如期於4月1日生效。
(本文諮詢專家:台灣大學藥學專業學院教授沈麗娟、中華經濟研究院院長連賢明)
註解1: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6條規定,保險人應依市場交易情形合理調整藥品價格;藥品逾專利期第1年起開始調降,於5年內依市場交易情形逐步調整至合理價格,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子法。衛生福利部依法訂定「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自2013年起試辦藥品費用支出目標制(DET),並據此調整藥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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