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芳當了30年家庭主婦,孩子步入職場後,決定與丈夫分道揚鑣。討論離婚條件時,他們把焦點放在房子、存款和車子,認為這樣就算清楚了。直到律師提醒她:「先生的勞退金、勞保年金,有一起算進來嗎?」小芳才驚訝地發現,原來還有一份屬於自己的未來保障,差點被忽略。
退休金也屬於婚後財產
根據《民法》第1030-1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可以請求分配「婚姻存續期間增加的剩餘財產」。許多人知道可以把雙方帳戶裡的現金、名下的房子、車子、土地、股票等,列入婚後財產,計算夫妻雙方的財產價值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跟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均分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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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很少人知道,婚姻中累積的退休金與年金權益,也可以納入婚後財產分配的範圍,例如:
- 勞退新制個人專戶:民國94年勞退新制上路,雇主每個月要按薪資金額提撥6%的金額,到員工專屬的勞保局專戶,讓勞工在退休後或符合法定資格時,可以從專戶領取退休金。依照法院實務判決可以發現,只要是婚姻期間累積的退休金,就屬於員工的婚後財產,可以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 勞退舊制退休金:民國94年的勞退舊制,公司會為員工預先提撥的退休準備金,雖然尚未領取,但因為法律有保障員工可以領到,所以同樣有財產價值,可以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 勞保年金:只要符合年滿60歲,且勞保年資滿15年等條件,就能在退休後按月或一次領取勞保的「老年給付」,俗稱「勞保年金」,但因為是以勞工的月投保薪資、保險年資為計算年金金額的基準,與婚姻期間的勞動成果有密切關連,實務判決會在計算婚後財產時,把勞保年金折算成一定金額,再與其他財產一起計算婚後財產總額。
- 公務員和軍人的退休金:軍人和公務員不適用勞基法,自然也不會有勞退專戶和勞保年金,而是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退休之後是直接從國庫領取退休金。如果和公務人員或軍人結婚滿2年,離婚的配偶有權直接請求支領公務員或軍人配偶的部分退休金,和一般勞工的列入剩餘財產分配有很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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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知道另一半有多少退休金?
許多人在離婚協商時,並不清楚對方的退休金累積情況。若雙方能坦誠溝通,可以請對方主動提供勞退、勞保的對帳資料。
若溝通有困難,則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法院申請調查證據,法院會發函給勞保局調取配偶的投保紀錄,以及勞工退休金專戶的存款金額。

勞保年金不是直接「一人一半」
看完上面的說明後,有些人可能會誤以為,如果配偶的勞退專戶裡面有200萬,自己就可以拿到100萬,其實不然,法律的規定依然是只有勞工本人才能請領退休金,離婚配偶沒有權利可以自行領取,也不是直接拆分。
離婚的雙方可以先自行計算婚後財產,協調怎麼分配婚後財產,但是協議不成,需要由法院來判決時,雙方必須在訴訟中先計算各自的婚後財產,並把退休金和勞保年金的「現值」納入婚後財產中,再計算出雙方婚後財產的差額。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有權請求分配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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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本案來說,小芳婚後曾經短暫工作,名下有價值200萬的股票,現金不多也沒有其他資產,先生名下有一棟價值1,000萬的房子,退休金專戶及老年年金的現值共計200萬,雙方婚後財產的差額為1,000萬,小芳可以向先生請求分配500萬的剩餘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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