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玲和阿成曾是一對人人稱羨的夫妻,婚後育有一雙可愛的女兒。然而,感情不敵現實,最終協議離婚,並約定由小玲扶養2個孩子。
離婚後,小玲全心投入孩子的生活,每天接送上學、照顧生活起居。然而,阿成另組家庭,與第2任妻子的2個孩子陸續誕生後,總是向小玲哭窮,不僅沒再關心與小玲孩子的狀況,連當初承諾的扶養費也一毛未付。
小玲該怎麼處理呢?阿成的經濟負擔變重,會影響到他的扶養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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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沒和孩子同住的一方,該付多少扶養費?
沒有同住的一方,通常需要負擔孩子一半的扶養費用,確切金額可以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好,如果沒辦法約定,也可以透過訴訟請法院幫忙決定。而除非另有約定,扶養義務通常持續到孩子成年,有些父母則約定扶養至孩子大學畢業。
如果訴諸法院,法官通常會依照孩子和主要照顧者居住地的標準,也就是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的「全國收支調查報告-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來估算孩子的生活費用。2023年的數據如下:台北市為34,014元、新北市則為26,226元、桃園市為25,235元、台中市為26,957元、台南市為22,661元、高雄市為226,3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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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而言,如果孩子和主要居住者住在台北市,法院通常會判決沒有與孩子同住的一方,每個月要給付主要照顧者34,014元的一半,也就是17,007元。
在父母雙方資產和收入非常懸殊的情況下,法院也可能依照個案來判斷。曾有一個案件,孩子的父親是高收入的醫師,母親則是沒有收入的家庭主婦,法院因此判決父親應負擔90%的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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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狀況不佳,能降低扶養費嗎?
如果支付扶養費的一方經濟狀況惡化,例如失業、重病、重大負債等,可以向法院聲請調降扶養費。但法院會審酌其財務狀況,並非單憑經濟困難就可免除責任。
曾有1個案例:離婚的雙方約定由孩子的父親支付全額扶養費,但因疫情影響,父親的生意大受影響,入不敷出,請求法院調降扶養費。但法院認為,疫情的影響是一時的,經濟不會永遠不景氣,父親也不會永遠沒有收入,而且父親即使當時沒有收入,但尚有資產,不同意父親調降扶養費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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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以小玲和阿成的例子來說,判決明確地指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應著重在未成年子女生活之全部需要,縱使阿成本身經濟狀況不好,2個女兒每個月還是會有基本的生活消費支出。再加上,阿成在離婚的時候明明知道還有2個女兒要扶養,再婚後又生2個孩子,這也是阿成個人的選擇,當然不能以此作為少給2個女兒扶養費的正當理由。
對方不付扶養費怎麼辦?
主要照顧者可以聲請調解,或是提起訴訟,要求另一方給付扶養費;如果雙方在離婚的時候沒有約定過扶養費,也可以透過調解或訴訟來決定扶養費的金額。
若是有了調解筆錄或確定判決,對方還是不支付扶養費,則可以先帶著調解筆錄或判決,去國稅局申請查調對方去年的報稅資料,了解一下對方名下有什麼財產、帳戶或薪資可以執行,再撰寫書狀、附具相關文件,向孩子住所地的法院,對不付扶養費的那一方聲請強制執行。
至於強制執行的手段,包括要求對方任職的公司每個月扣押他三分之一的薪資、要求銀行凍結他的存款、拍賣股票、房子或土地,以及要求保險公司終止保單給付解約金,顯然有錢可以給付卻惡意不給付,又有逃匿嫌疑的話,甚至可以限制出境,直到對方支付完畢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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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因對方不付扶養費,拒絕讓他探視孩子嗎?
不行!給付扶養費的義務與會面交往權利,在法律上是2項獨立的權利與義務,互相不影響。即使對方不支付扶養費,仍然有探視孩子的權利。反之,拒絕讓對方探視孩子,也可能涉及妨礙親權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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