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慧與阿元結婚30餘年,2個孩子已成年,其中一個孩子有重度自閉症,無法獨立生活。小慧為了照顧孩子,選擇成為全職家庭主婦,而阿元則是公司高階主管。近年來,阿元另結新歡,搬離家中與外遇對象同居,對小慧與孩子不聞不問。
小慧想離婚,但又擔心晚年的生活沒有著落,她可以向阿元請求贍養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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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贍養費?
依據《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予相當之贍養費。」簡單來說,贍養費是一種生活補助,當一方因為判決離婚而經濟陷入困難時,得以向配偶請求。
許多人常把「贍養費」與「離因賠償」混為一談,其實兩者不同。「離因賠償」主要是針對婚姻中的過錯行為,如外遇、家暴等,受害方可請求精神賠償,而贍養費則是為了確保無過失的一方離婚後基本生活無虞。
此外,贍養費也與「扶養費」不同,扶養費是離婚配偶的未成年子女的經濟支持,與配偶間的贍養費沒有關聯。同樣地,贍養費也不同於「夫妻剩餘財產分
配」,後者是婚姻存續期間雙方財產的公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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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可以拿到贍養費?
法院判決贍養費時,會考量請求人的生活狀況與經濟條件,若是請求人年紀尚輕、有工作能力、有一定積蓄、有一技之長,甚至是因判決離婚,已經可以分配到高額的「夫妻剩餘財產」,都有可能讓法院認為,請求人的生活不至於陷入困難,無須領取贍養費 。
參考判決案例, 如果請求人有些特殊的狀況,比如:長期擔任家庭主婦或全職照顧者、年紀大 、健康狀況不佳或有身心障礙等,法院比較有可能認為請求人缺乏立即就業的能力,難以負擔生活費用,進而判決離婚的配偶應給予贍養費。
回到小慧的案例,由於她長期為家庭付出,經濟上完全依賴阿元,且需照顧重度自閉症的孩子,屬於無法立即就業、離婚後可能陷入生活困難的情況,因此她有機會符合請求贍養費的條件。
離婚協議約定給付贍養費,有效嗎?
雖然法律上關於贍養費的規定非常嚴格,但離婚雙方合意的情況下,可以透過離婚協議方式約定贍養費。離婚協議中給付贍養費的約定不但有效,而且不能輕易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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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決案例中,一對夫妻離婚時,丈夫同意支付妻子高額的贍養費,後來丈夫另組家庭,加上奉養父母的開銷沉重,訴請減少贍養費金額,但仍被法院認定應遵守當初的協議。
一般來說,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贍養費,若無「重大情事變更」,例如:當初無法預料的經濟困難,原則上不能輕易變更或反悔。因此,雙方在簽署離婚協議時,應審慎考量自身財務狀況。
當緣分走到盡頭,許多夫妻決定無須對簿公堂,而是協議和平離婚。不過,怎麼才能讓雙方好聚好散呢?立即閱讀〈離婚不上法院,權益會受損嗎?律師:離婚協議務必寫明「3件事」〉

2025年贍養費修法方向
過去,法院對贍養費的認定較為嚴格,通常只有身心障礙或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人,才可能獲得贍養費。然而,在憲法法庭2023年做出憲判字第4號判決,離婚和贍養費的規定都將有重大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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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25年最新修法草案,離婚後若導致就業能力受損,例如,長年為家庭付出、與職場脫節的配偶,可請求贍養費。
舉例來說,若一方長期在家照顧家庭,離婚後無法立即回到高收入的專業領域,則可請求贍養費,以補助過度期的生活需求。然而,若結婚時間過短,或有過失方要求贍養費,則仍需法院審慎裁量,以免影響公平性。
對於年長者而言,離婚後的經濟保障至關重要。如果符合條件,贍養費可以作為一種財務支持。然而,請求贍養費並非適用於所有情況,法院會依據個別案例審慎判斷。建議在考慮離婚時,諮詢專業律師,了解自身的權益與選擇,以確保離婚後的生活無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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