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夫妻長年關係不睦,一方想結束婚姻關係,可能遇到另一方因為金錢、情感甚至不甘心等因素拒絕,想離婚的一方該怎麼辦?除了打官司之外,有沒有其他選擇呢?
阿眉與丈夫結褵40年,一直都是家庭主婦,兩個子女都已經長大成人,各自成家立業。丈夫退休之後,兩人成日一起待在家裡,長年累積的生活摩擦被放大,處處看彼此不順眼,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阿眉身邊剛好有個離婚的姊妹淘,看她生活得自由自在,也興起了離婚的念頭。
小眉前來諮詢律師,她已經提了好多次,但丈夫就是不肯離婚,她是不是要提起離婚訴訟呢?
離婚程序分3種
夫妻離婚時要確認的條件,包括子女監護權、扶養費、怎麼探視子女,以及要不要分配雙方財產等。
而離婚程序可以分成3種,分別是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
- 「協議離婚」:是指夫妻兩人談妥離婚條件、簽好離婚協議,去區公所辦理離婚登記。
- 「調解離婚」:如果夫妻兩人沒辦法自行談妥條件,則可以透過區公所或法院安排的調解程序,由調解委員協助夫妻兩人討論離婚條件。
- 「裁判離婚」:如果雙方僵持不下,就需要由法官依法判決雙方能否離婚,夫妻雙方對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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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離婚」成本較高、舉證不易且曠日費時
起訴離婚要先繳納3,000元裁判費給法院,需要請法院一併酌定子女監護權的話,裁判費則是4,000元。離婚訴訟另外一個難談妥的是錢,如果要在訴訟中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話,裁判費依照請求的金額而定。舉例而言,請求100萬元~1,000萬元,裁判費是2,000元。
提起訴訟的一方要先付裁判費給法院,法院判決確定了之後,由輸的一方負擔裁判費。也就是說,如果小眉起訴請求離婚,最後法院也判准離婚,小眉可以跟丈夫索討裁判費。
若委任律師打離婚官司,費用大約是6萬~20萬元不等,如果涉及高額的離婚財產分配,由於訴訟過程會有大量的調查證據及鑑定程序,律師費自然會大幅增加。
以上都是以一個審級來計算的費用,如果一方不服第一審法院判決的結果,決定上訴,費用則會翻倍。
其次,凡是訴訟都有舉證的問題,不論是要主張對方外遇、家暴、精神虐待或是有其他難以維持婚姻的事實,提出主張的一方都要想辦法拿出證據來,證明符合民法第1052條規定的離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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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進入訴訟以後,每次開庭的間隔約為1~2個月,中間要是有委由家事調查官瞭解家庭狀況,或是做鑑定,也拉長訴訟時間,一個審級可能耗時一年以上。夫妻兩人在法庭上針鋒相對,向法官猛踩對方的錯處,回家後還要在同一個屋簷下生活,對當事人而言實在折磨。
不想打官司,可以試試「離婚調解」
想要離婚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家事聲請調解狀」,由法院安排具有專業背景的調解委員擔任公正的第三方,協助雙方溝通離婚的條件並拉近差距,最後達成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調解方案,並作成調解筆錄。聲請調解離婚完全免費,是鼓勵民眾多利用調解程序、減少訴訟的一種方式。
夫妻雙方在調解中都同意離婚、談妥所有條件,調解成立後,不但不能反悔,雙方簽署的調解筆錄效力和法院判決一樣,也就是說,任一方收到法院後續寄來的紙本調解筆錄,只要單獨跑一趟戶政事務所,就可以辦理離婚登記了。

當然要是夫妻雙方在調解程序中,對離婚相關事宜還是沒辦法達成共識,調解不成立,那麼想離婚的一方也只能提起訴訟,讓法官決定是否符合法定離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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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點,離婚訴訟有「強制調解程序」,所以就算直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也會先幫雙方安排調解。調解成立還能退還三分之二裁判費,調解無法成立時,才會繼續進行訴訟。
回到小眉的案件,小眉和丈夫因為長年累積的摩擦,失去夫妻間的情感和包容,以致於經常爭吵,但雙方都沒有發生外遇出軌、家暴之類或精神虐待的重大事件,可能不符合民法第1052條的離婚要件,律師會建議她試試看申請「離婚調解」來解決她的問題。
(作者為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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