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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房子登記在孩子名下,孩子有權利不讓我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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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因為稅務考量或贊助子女結婚,提早把房子登記在孩子名下,晚年卻演變成有家歸不得的窘境。究竟,把房子登記在孩子名下之後,父母還有什麼權利呢?

阿珍因為年事漸高,便聽從朋友的建議,早早善用贈與的免稅額,把手上的房子過戶到兒子名下。沒想到幾年之後,阿珍和兒子的關係日趨惡劣,兒子要求阿珍搬出去,阿珍氣到想把房子收回來,有可能嗎?

當父母把房子登記在孩子的名下,通常有兩種想法:一種是「現在就把房子給孩子」,這個在法律上是「贈與」的概念,比較容易理解;另一種則是「房子 現在是我的」,但因為未來會給孩子,為了節稅考量而提早安排,這在法律上是「借名登記」的概念。 

撤銷「贈與」,從不孝 子手中拿回房子

若父母把房子送給孩子,而且已經去地政機關 辦好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則上是不能任意反悔的,除非雙方在贈與前就講好,不然父母也無法違反孩子的意願,要求繼續住在房子裡面。

在某些極端情況下,父母確實可以撤銷贈與,收回房子。比如說孩子不履行扶養父母的義務,或是故意傷害、侮辱父母,被父母提告之後,孩子被檢察官起訴,再被法官判決有罪,父母就可以在「一年內」向孩子表示要「撤銷贈與」,收回房子的所有權。超過一年的話,這個「撤銷贈與」的權利就不能行使了,要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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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 / photoAC

然而,「不履行扶養義務」該怎麼定義?沒拿生活費給父母就算嗎?法律認為只有「不能維持生活」的人才需要被扶養,例如假使阿珍的存款真的太少,不但租不起房子,生活也陷入困難,要求孩子給生活費孩子卻不給,才算是「不履行扶養義務」,符合撤銷贈與的條件。

父母善用「附負擔贈與」,保護自己的權利

如果在贈與房子的時候,父母就跟孩子約定要奉養父母、與父母同住、陪同就醫、讓父母居住房子到終老,甚至具體約定要按月給多少孝親費,都會被認為是「附負擔贈與」,當孩子沒有按照約定走,甚至打算賣掉房子,父母也可以撤銷贈與,要求孩子將房子還給父母。

想跟讀者強調的是,其實有能力送孩子房子的父母,往往都有一定經濟能力,很少會發生「不能維持生活」的狀況。

為了保障父母贈與房子時的真實想法,很多法院判決都認為,只要是父母贈與房子時就和孩子講好條件,不管父母富貴或貧窮,孩子都必須遵守約定,否則父母都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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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以「附負擔贈與」來保障自己權益,是比較可行的方式。

回到案例,要是當初阿珍有把兒子必須讓父母在這棟房子住到終老的約定,用白紙黑字寫下來,就比較有把握可以拿回房子。如果沒有契約,但往來頻繁的親友都知道這件事,甚至從雙方口中都聽過這件事,也可以找親友去法院當證人,也有機會證明約定的內容。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

終止「借名登記」,拿回自己的房子

如果父母把房子登記在孩子名下,但實際上認為這個房子仍然是自己的,就屬於「借名登記」。在任何時候都可以「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如果孩子拒絕把房子還父母,就需要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登記返還。

訴訟上會看房子是誰出錢購買、房屋土地權狀由誰保管、稅金、水電費由誰負擔,或是房子出租後租金誰收等,來判斷父母是不是認為「這個房子仍然是自己的」。當然,雙方也可以在房子過戶前,直接先簽一個「借名登記契約」,會是對房屋所有權人最有保障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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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戶的時候是「買賣」還是「贈與」,會影響法院的認定嗎?

父母既然有提前規劃財產的概念,自然也會盡可能降低稅捐負擔,有時候會出現假買賣真贈與的操作方式。這時候就需要主張贈與的一方協助法院釐清金流,要是能釐清父母其實沒有拿到買賣價金,就算當初是以買賣的名義報稅,法院仍有可能按照實際的狀況,認定雙方間到底是贈與、買賣還是借名登記關係。

(作者為執業律師)

本文專家
劉書妏律師
現職|岳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簡介|擅長勞資糾紛、家事案件、消費糾紛、不動產訴訟等各類民事、刑事案件。長年擔任中華民國聾人協會、桃園聾啞協進會、身心障礙潛水協會等非營利組織法律顧問。
文章關鍵字 房屋登記稅務考量借名登記附負擔贈與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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