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 小心稅務問題上身
許多父母親在買儲蓄險時,為了追求降低保費,會以子女當被保險人,此觀念固然沒錯,不過,要特小心這類保單規劃中的要保人與受益人是誰?如果沒有要將金錢贈與子女時,通常父母親會自己擔任受益人,在保單滿期時領回生存給付,但若沒找對保險顧問,將保單的要保人也填成子女時,父母親在領得保險生存給付時,將可能會要繳納所得稅。
利用小孩名義投保 所得稅慘遭連補帶罰?

(圖片來源 / pexels)
在最近就有一個案例,父親以自己的小孩為要保人兼被保險人,自己為受益人,投保「郵政簡易人壽六年期吉利保險契約」,保額新台幣100萬元。父親在保險滿期年度的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沒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把這一筆保險金計入個人基本所得,被國稅局補稅200,000元,處0.5倍的罰鍰計100,000元,算一算,完全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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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繳保費、當受益人領回,這樣也不行?
父親的想法很簡單,雖然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於該條例施行後所訂立的人壽保險,如果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等同是要保人將自己多年儲蓄讓與第三人,所以,受益人受領的生存保險給付要全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但是,拿自己的錢買儲蓄險繳保費,滿期領回來的自然也是自己的錢,哪來的所得稅問題?拿小孩的名義投保,不過是為了降低保費。原來,父親為受益人身分領取滿期保險金100萬元,但是繳納的保費金額合計98萬3664元,均由父親郵局帳戶支付,所以滿期保險金是父親6年來儲蓄的成果,怎麼會要繳納所得稅呢?
國稅局認為,小孩既然是要保人,就是保險契約的當事人,負有繳納保險費的義務,父親幫小孩代繳保險費,這種代繳行為在民法上來說是幫小孩清償保險費債務,依法父親有權利向小孩索討代繳的保險費金額,至於父親最終會不會去找小孩要代繳的保險費,那是他們父子之間的私事,不影響國稅局認定小孩將保險契約的價值移轉給父親的事實,私法上之債權債務關係,也與父親因受領保險金所得,依法應誠實申報及納稅公法上稅捐債權債務關係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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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 / pexels)
也就是說,國稅局認為,父親一手操盤,用小孩名義買儲蓄險,繳納保費,再將自己繳納保險費所形成的利益指定由自己來領,當然要計入父親的基本所得額。換言之,很可能這一件事小孩完全被矇在鼓裡,但父親以小孩名義的保單理財動作,卻因為要保人的規劃不當,又恰好當年度父親的海外所得已經超過免稅額,加上漏報這一筆保險所得,遭國稅局連補帶罰,損失慘重。
保險規劃涉及多種專業,民法、保險法與稅法無法整合思考時,往往會犯錯而不自知,建議投保前還是詢問專業的保險顧問,以確保自己的權益。
(本文作者為北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劉北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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