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就醫時,常因為治療、檢查需要而出現衣不蔽體、露出私密部位的尷尬畫面,也很擔心討論個人病情之對話,被他人聽到或在毫不知情下被拍照/錄影/錄音,甚至慘遭不當轉貼或利用,過去也發生許多爭議新聞事件(如表1)。
表1:近年新聞事件表
2014/07 林口長庚醫院護理師,日前接到醫師給的檢驗單,請她幫一名休克的男病患進行精液檢驗,她將單子拍照上傳臉書,護理團體認為護理師的行為不妥須改進,院方也表示會議處違規人員。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2012/01 高雄市陳姓女大生,在國軍高雄總醫院開刀房實習時,在臉書張貼「每次開刀雙手沾滿病人的血時都很有快感」。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2011/07 新北市亞東醫院護理師將一名切腹男子肚破腸流照張貼於網路上,留言:「好久沒看到我喜歡的人體了」。 資料來源:NOW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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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衛福部於98年9月10日頒布過「門診醫療隱私維護規範」,但其他如住院、手術、檢查等未有任何相關隱私保障規範。
從醫改會接獲之申訴案及相關新聞報導,發現隨著手機拍照、隱藏式錄影機推陳出新及社群網站發達,發現常出現病人就醫隱私不保的5大NG狀況(如表2)。而這些NG狀況更常出現在門診以外的場合,卻無相關規範管理,讓醫療隱私把關做半套,甚至醫院也疏於督導管理。
表2:就醫隱私不保的5大NG狀況
1.醫生以「行醫紀錄器」私錄
2.以手機拍攝手術病人上傳FB
3.開刀或生產時有實習生觀摩*
4.住院裝導尿管被當示範教學*
5.MRI檢查時無更衣室可換裝
(*表未事先告知或經過同意)
經醫改會發函呼籲訂立更嚴謹的規範(點看),以及林淑芬、田秋堇、陳節如等立委於立法院衛環會審查104年總預算提案要求,終於促成衛福部正式公告應將「門診醫療隱私維護規範」擴展為全院就醫適用,讓病人隱私保障更進一步,也算是重要的醫改成果。修正重點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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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將醫療隱私權維護規範由「門診」擴大到「全院」。
2.檢查處置之場所,應至少有布簾隔開,並儘量設置個別房間。
3.錄音或錄影,應先徵得同意。
4.醫療院所應訂定隱私權保護之具體規定、申訴程序及完備各種設施或物品。
5.呼喚病人,應顧慮其權利及尊嚴。
最後,我們提醒醫護人員,刑法第315條之1對於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訂有刑責。違反醫療法第72條也規定,不得無故洩漏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違者將依醫療法第103條處5-25萬元罰款。也呼籲民眾應注意學會善用這些隱私規範自保,別讓隱私曝光的5大NG窘況發生在自己身上。
延伸閱讀: 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修正對照表_0048388003.doc
<本文刊登於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授權康健雜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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