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台南的張阿伯是家中長子,父親幾年前過世後,他一肩扛起照顧年邁母親的責任,母子倆守著一棟位於市郊的老三合院。張阿伯常感嘆:「這棟房子是阿公阿嬤一磚一瓦蓋起來的,爸爸在這裡過了一輩子,現在媽媽身體不好,更離不開這裡,我不能讓它變成陌生人的房子。」
然而,張阿伯的母親最近病情惡化,甚至多次進出加護病房。在醫院的長廊上,弟弟妹妹們討論的不是如何照顧母親,而是低聲議論著:「媽如果走了,那棟三合院是不是乾脆賣掉分現金比較實際?」「對啊,屋頂都漏水了,維修要花很多錢,不如趁現在地價好脫手。」
張阿伯聽了心如刀割,他焦急地問律師:「爸爸走的時候沒交代,現在媽媽還在,如果請媽媽趕快寫遺囑,在裡面規定『祖厝不准賣、不准分』,這樣是不是弟弟妹妹以後就不能逼我賣房子?」
法律怎麼看?繼承人隨時有請求分割的權利
依照《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這意味著,將來若母親過世,或者針對目前父親已留下的遺產持分,只要沒有特殊安排,任何一位繼承人(弟弟妹妹)都有權隨時主張「分割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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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要求把房子變賣分現金,或是以原物分配,這都是法律賦予繼承人的權利,張阿伯很難單憑「想守住祖厝」的意願就長期阻止。
換言之,一旦進入繼承程序,若大家談不攏,祖厝很有可能面臨被法院裁定變價拍賣,最後房子沒了,兄弟姊妹只分到錢,這正是張阿伯最不願看到的結果。
遺囑可以禁止分割,但有「10年時效」
那麼,張阿伯想到的「寫遺囑禁止分割」這招有效嗎?
根據《民法》第1165條第2項規定,遺囑人(母親)確實可以在遺囑中規定「遺產於一定期限內不得分割」。也就是說,如果母親在遺囑中寫明「這棟三合院在10年內不准分割」,這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但是,這個「禁止分割」的效力有一個致命傷——最長只能維持10年。
這表示,母親的遺囑可以幫張阿伯爭取到10年的緩衝期,在這10年內,弟妹們不能逼他賣房。但10年期限一過,如果大家還是沒有共識,弟妹們依然可以向法院訴請分割遺產。所以,遺囑雖然能「爭取時間」,卻無法達成張阿伯心中「永久保留祖厝」的心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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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方法能真正保住祖厝?
既然遺囑只能擋10年,在母親尚在人世的現在,有沒有其他更積極的做法,能確保這份家產與記憶不被變賣?
1.生前贈與,避免進入繼承程序
最乾脆的方法,是母親在生前就將祖厝的產權(或她持有的部分)直接過戶贈與給有意願保留的子女(如張阿伯)。既然房子已經不是遺產,自然就沒有繼承分割的問題。
不過,這麼做可能會引發其他子女的不滿,認為母親偏心。建議在贈與的同時,母親可以搭配將手邊的現金、股票等資產分配給其他子女,或是由張阿伯拿出部分現金補償弟妹,以達到家族內部的公平與和諧。
2.設立信託,指定用途與管理方式
如果母親擔心房子過戶給張阿伯後,張阿伯的子女(孫輩)將來也會賣房,可以考慮將祖厝交付「信託」。 由母親擔任委託人,將房子交由受託人(如信託業者或可信賴的親屬)管理,並在信託契約中設定條件,例如:「祖厝僅供家族成員居住使用,不得處分或設定抵押」。信託的優點在於它能延續母親的意志,比單純的遺囑更具約束力與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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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遺囑設計分配方式,降低矛盾
與其在遺囑中消極地寫「不准賣」,不如積極地做好「分配」。母親可以在遺囑中直接指定:「祖厝由長子張阿伯單獨繼承」,同時指定「銀行存款與股票由其他子女繼承」。
透過這種「遺產分割方法的指定」,直接把房子歸給想留房子的人,把錢歸給想拿錢的人。只要張阿伯拿到的價值沒有侵害到弟妹的「特留分」,這份遺囑就能有效執行,讓祖厝完整地保留在張阿伯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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