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老先生未婚、無子女,只有認一名乾女兒,但未經合法收養。乾女兒長年照顧吳老先生的生活起居,後來吳老先生罹病住院,預料自己不久於人世,他感念乾女兒的照料,所以立了遺囑,希望死後能將財產留給她。
但律師協助其所做的代筆遺囑,竟遭法官判定無效!為什麼會這樣?怎樣的遺囑才是有效的?
想立遺囑,要先符合哪些條件?
首先,《民法》第1186條規定,立遺囑人須年滿16歲,且非無行為能力者。再來,立遺囑的法定方式有5種: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
寫遺囑時,記得一定得遵守法條的規範,一旦違反則遺囑無效。
預立遺囑有哪些關鍵步驟?立即閱讀〈大S遺產難分?律師:這樣立遺囑,才能確保給對的人!〉
遺囑分成哪5種?
1.自書遺囑
必須自己親筆寫下遺囑全文,註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若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都須另外再簽名。
優點:較便利,隨時可以書寫及修改,且費用最低。
缺點:常有偽造及變造的爭議。
廣告 - 內文未完請往下捲動

2.公證遺囑
經由公證人公證的遺囑。必須指定2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內容後,須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並經過遺囑人認可。遺囑人、見證人及公證人都必須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時則按指印,並由公證人記明無法簽名的事由。
優點:公證遺囑因為有公證人協助辦理,通常瑕疵較少,證據能力最強。
缺點:須準備財產證明、額外花時間精力來配合公證人,要依財產內容計算公證費用。
3.密封遺囑
由自己或請他人代寫遺囑,密封後向公證人提出。必須有2人以上見證,且遺囑人、見證人及公證人應皆在密封處簽名。如非本人自行書寫,應陳述繕寫人的姓名及住所。公證人應於封面記名該遺囑所提出的年月日,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
優點:隱密性最高。
缺點:由於簽名次數及位置皆有所要求,容易因過程要件欠缺而無效,就會變成自書遺囑。
如何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繼承權?立即閱讀〈意外離世,孩子未來怎麼辦?律師指點3招,避免遺產爭奪戰〉
4.代筆遺囑
廣告 - 內文未完請往下捲動
擬代筆遺囑時,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必須指定3名以上的見證人在場,指定其中1名見證人筆記、宣讀、講解,並經遺囑人認可後,由代筆人註明年月日及姓名,最後,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當遺囑人不能簽名時,應按指印代之。
優點:遺囑人不用親自書寫。
缺點:容易有過程要件欠缺的問題。
5.口授遺囑
當遺囑人遭遇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立遺囑時,可以進行口授遺囑。

- 書面記錄:遺囑人口述意旨時,須指定2名以上的見證人在場。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後,由其中1名見證人據實筆記,並標明立遺囑的年月日,最終由見證人全體共同簽名確認。
- 錄音封存:由遺囑人指定2名以上的見證人在場,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本人姓名及立遺囑的年月日,全程錄音。完成後,見證人全體必須確認遺囑內容屬實,錄音說出每位見證人的姓名後,當場密封錄音檔案,標明年月日,最後由見證人全體於封縫處同行簽名。
廣告 - 內文未完請往下捲動
要注意的是,緊急情況解除後,從遺囑人恢復常態、能依其他方式立遺囑之時起算3個月後,若無重新立遺囑,這份口授遺囑即失去效力。
如果遺囑人死亡,應由其中1名見證人或利害關係人在遺囑人死亡3個月內,將該口授遺囑提交至「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如有異議,可聲請法院判定。
優點:在急迫時可使用。
缺點:較不周全,且緊急狀況解除後3個月即失效。
以上5種遺囑方式,所有在場人,包含遺囑人都須簽名,並註明年月日。若是遺囑人無法簽名,則應按指印代替。
遺囑見證人、公證人有哪些身分限制?
另外,也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作遺囑見證人。依據《民法》第1198條,未成年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皆不得當遺囑見證人。
由於立遺囑人容易受公證人的意思所左右,為了避免遺囑內容有失精確,該遺囑的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如果身分是立遺囑人的同居人、助理人、受僱人,則不得就同一份遺囑成為見證人。
不婚不生,離世後希望毛小孩能被保障,該怎麼做?立即閱讀〈陳文茜預立遺囑立到「頭昏」!遺產不能贈與愛犬,怎麼辦?律師:3方法解決〉
廣告 - 內文未完請往下捲動
長者用「氣音+手勢」示意,遺囑恐失效
回到吳老先生的遺囑問題。這份遺囑被判決無效,是因為遺囑人吳老先生無法以口語方式完整表達遺囑內容,是由律師貼近遺囑人,透過其氣音、單詞、手勢或點頭、搖頭等動作,完成該份遺囑。也就是說,這份遺囑內容並非由吳老先生全程親自口述,根本無法確認內容是否出自其真意,是否與律師轉述內容相同。
另一方面,雖然該遺囑有見證人,但見證人在過程中並未聽到吳老先生明確陳述遺囑的內容,自然無從見證該遺囑內容是否出自其真意,故該遺囑被法院判定不符《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須由遺囑人在所指定3人以上之見證人,均始終親自在場、聽聞其親自口述遺囑意旨下為之,遺囑人並須以言語口述,不得以其他舉動表達。」
由此案件來看,法律上對於立遺囑的方式採取嚴格的要式主義(Formalism),必須符合法律上的要求,否則即使立了遺囑,將來有爭議時仍可能會被判無效。

除了分遺產,遺囑還能決定哪些身後事?
廣告 - 內文未完請往下捲動
遺囑除了可以說明遺產的分配方式,亦可要求有關親人或繼承人,依照其意思處理身故後的各種事宜,進行器官或大體捐贈等。此外,還可以交待身分性的相關身後事務,像是認領非婚生子女、指定遺囑執行人及監護人等。
遺囑也可以使特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例如某位繼承人因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就可以在遺囑中說明及舉例。
網路紀錄不會自動消失,如何準備數位遺產遺囑?立即閱讀〈「他們仍能看到他的生日,並在頁面寫下生日快樂」離世後,我們的社群媒體帳號會發生什麼?〉
遺囑立了就不能改嗎?
一旦立了遺囑,以後都不可以再更改嗎?當然不是,依據《民法》第1219條規定,即使已經立了遺囑,在生前還是可以隨時改變。
最後,千萬別忘了將遺囑存放的位置告訴值得信賴的人,請對方幫忙處理你想要完成的事情。為了確保有人能確實執行遺願,你可以在遺囑中,將此人列為遺囑執行人。
(本文節錄自《遺產與贈與的節稅細節》,作者為胡碩勻,由任性出版授權原文轉載,圖文經編輯並增訂小標。)
廣告 - 內文未完請往下捲動
癌症問康健
康健知識庫
康健嚴選
大人社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