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大S猝逝的消息讓人痛心,特別是她的家庭面臨許多法律與情感上的挑戰,除了遺產問題,大S曾與前夫打過監護權訴訟,也有很多人關心大S的孩子未來會由誰照顧。
筆者曾諮詢過一個背景雷同的案件,夫妻分居多年,兩名未成年子女一直住在媽媽的娘家,由外婆和阿姨照顧,然而孩子的媽媽突然生病過世,爸爸帶走孩子並將他們轉學,此後外婆和阿姨再也無法聯繫到孩子。很多人想知道,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機會爭取到監護權嗎?有沒有權利探視孫子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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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擔任孫子女的監護人嗎?
俗稱的「監護權」,在法律上可稱為「親權」,是指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醫療等方面進行決策和照顧的權利,監護權人可以決定孩子住在哪裡、上什麼學校、生病時怎麼治療,以及是否接受手術等。
依照民法規定,孩子的監護權原則上歸父母親所有,但如果孩子的父母親死亡、失能而受監護宣告,或是有嚴重不適任的行為,比如虐待、遺棄孩子,或是濫用親權,不當管理孩子的財產等情況,才有可能被法院停止親權。
當父母雙方都沒有親權,祖父母或是其他親屬再向法院證明,能提供孩子更好的生活條件、符合未年人最佳利益時,才有可能取得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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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大S家的案子來說,儘管前夫汪小菲對大S家暴的傳言甚囂塵上,就算此說法屬實,但對妻子家暴不等於對孩子家暴,訴訟中還牽涉到舉證責任,大S家人若想要爭取監護權,法律上來說,會有相當高的門檻。
前面提及的案例也是如此,爸爸將孩子帶走並轉學,而且這一家人不是公眾人物,外婆和阿姨根本找不到爸爸和孩子的蹤跡,縱使爸爸有不適任的狀況,外婆和阿姨也很難蒐集到證據,幾乎不可能爭取到孩子的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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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探視孫子女嗎?
根據台灣《民法》第1055條,父母離婚之後,如果沒有跟孩子同住,依法享有探視子女的會面交往權,讓不同住父母依然可定期見面,並參與孩子的成長,但法律並未明文賦予祖父母、外祖父母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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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父母與祖父母之間的關係良好,祖父母通常可以在父母的會面交往期間探視孫子女。在一般父母具在的狀況下,沒有和孩子同住的媽媽,可能會在寒暑假的會面交往期間,把孩子帶到外婆家小住。

在孩子的父母過世,或因其他原因無法照顧子女時,如果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間的情感關係依舊良好,雙方可以選擇在無需法院干預的情況下,自願安排會面和聯繫。也就是說,未來若由大S前夫汪小菲取得孩子的監護權,而且雙方沒有撕破臉,大S的家人還是能夠探視孩子。
但《民法》並沒有賦予祖父母探視孫子女的權利,法院多數的見解也認為,如果承認祖父母具有與未成年孫子女會面交往的權利,有可能會出現其他親人,例如兄弟姊妹也想爭取會面交往的權利,恐怕會嚴重干擾孩子的日常作息。所以,只有夫妻中非主要照顧的一方,可與子女會面交往,祖父母無法單獨主張會面交往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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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法律沒有明文,若大S的家人正式向法院提出聲請、要求探視孩子,法院還是可以基於「子女最佳利益」,仔細調查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間的親密程度、家庭背景、情感連結,以及准許祖父母會面交往是否能對孩子的成長有幫助,來判斷是否給予祖父母會面交往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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