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40年被掃地出門
曾經有過一個案例,男女同居將近40年,女方因為心血管疾病突然離世,兩人過去居住的房子是在女方名下,因此,女方在前一段婚姻所生的小孩便理所當然地以繼承人的身份要求男方搬家,這位男生的年歲頗高,痛失老伴之餘,不但無法親自為愛人料理喪事,還要承受被掃地出門、無家可歸的窘境。
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困境呢?還不是因為沒有婚姻關係!
保護同居伴侶3大招
男女同居40年,生時相伴,但身後卻無能為力,不是配偶,就沒有繼承權,也無法決定身後事,縱是兩人都沒有小孩,依然為碰到相同的問題,民法會按照繼承順序找出繼承人來處理一切事,沒有配偶身份就什麼都不是。如今社會上出現多元成家立法的聲音,不婚伴侶權益的保障便是一大重點,但是立法的道路漫漫,在法制化前,不婚伴侶間該如何貫徹自己的想法與保障另一半呢?
首先是醫療照護部分,可以預立放棄急救同意書,辦理健保卡註記,避免日後伴侶與自己親屬間的衝突。
其次是立遺囑,將自己的遺願用法律保障的形式保存下來,並指定伴侶或可信賴的人士為遺囑執行人,讓懂得愛你的人或其他值得信賴的人為自己執行遺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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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 / Unsplash)
再者,適度的規劃人壽保險,由伴侶擔任受益人,也是非常重要的事項。因為民法上有特留分的強制規定,立遺囑人無法用遺囑去剝奪或改變繼承人這部分的權利,也就是說,用遺囑方式來處理財產,想藉此照顧活著的伴侶,並無法完整實現,也很容易因此讓伴侶與自己的親屬間發生爭產的訴訟。
而人壽保險投保手續簡便,透過受益人指定傳承財產給伴侶,完全不會受到民法特留分的拘束,任何人都無權置喙,發生爭訟的情形也很低,實務上並不多見。 如果人壽保險金額規劃得當,活著的伴侶可以完全不需要去面對平日漠不關心、如今跑出來繼承財產裝熟的親屬,安靜地過好生活。
不婚仍然可以幸福
有情人終成眷屬,是情人間彼此最好的祝福,但是對曾經受過傷的人來說,紅塵可以看不破,不過成為眷屬這件事許多人就為恐避之不及。尤其是走過婚姻破碎的人,再次踏入情關,選擇不婚的人很多,兩個人相處愉快,日子幸福平安,比起一張紙帶來的法律約束,那是更踏實的情感關係。然而,這種務實的做法,需要法律及保險方面縝密的規劃,才能在意外發生的那一天,減輕愛侶心上、肩上的負擔。
(本文作者為北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劉北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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