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但是,凡事都認真以對的玉芝,把這張保單的契約條款拿出來看,一連翻了好幾次,就是不見任何有關「妊娠併發症」給付這一項。只有在契約條款「除外責任」中,看到「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懷孕相關疾病…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以及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產程遲滯』、『胎兒窘迫』以及『胎頭骨盆不對稱』等情形者。」
對於保險公司來說,除外項目越多,理賠風險也就越低。所以行政院金管會站在為保戶把關的前提下,早已針對日額給付及實支實付型住院醫療險,定出「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以便各保險公司在設計保單時,做為「提供最低基礎保障」的參考。
正因為除外條款的嚴苛與寬鬆,與保戶所繳的保費息息相關。所以,目前各家保險公司保單的除外條款,也多半是比照示範條款辦理。而有少數幾家保險公司,會在DM中特別註明有「妊娠併發症」給付這一項,但契約條款中完全看不到有這一項;或甚至在給付項目中,將原先列在「除外條款」中,「不屬於除外條款」的狀況(例如「剖腹產」),獨立成一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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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真正看過示範條款的人,都知道「懷孕相關疾病、因醫療行為所必要的流產與剖腹產」,本來就是保險公司住院醫療險必須理賠的範圍,也就不會因為保險公司多了這樣「保障」,就輕易相信「自己買到最優惠保單」。
事實上,雖然購買保險是投資理財行為當中的一環,但保單未來能不能領到理賠金?能夠領到多少理賠金?說到底,完全就是「法律問題」,而跟DM或業務員的行銷話術全然無關。
所以,建議保戶下次在聽到任何「比其他保險公司或保單『好康』」時,最好請業務員拿著保單條款,並明確指出它是在第幾頁、第幾條、第幾項中出現?且與「示範條款」逐字比對之下,真的有特別「優惠」。如此一來,才能確保自己買到的保單,真的是市場上最「優」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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