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有看病、做醫美、矯正牙齒的經驗,但每次都記得拿收據、確認內容的人卻不多。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醫改會)25年來累計上萬件醫糾諮詢紀錄,歸納出6種最常見的自費亂象,《康健》為此採訪醫改會、消基會、衛福部、健保署、衛生局等詳細破解,並提供自保的依據,為你指出申訴求助的門路。
自費說明及同意書對醫病雙方都很重要。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副董事長、新光醫院耳鼻喉頭頸外科主任級主治醫師侯勝博表示,簽自費同意書的重點是促進良性溝通,幫助民眾了解各種選項的差別,進而做出適合的決定。因民眾對自費醫療的期望較高,對知情權的要求也會更高,事前充分說明、再三確認,再請患者簽下同意書,即可避免後續糾紛,對醫師也有保障。
以新光醫院所使用的「自願付費及自費特材說明暨同意書」為例,不僅載明品項名稱、許可證字號、醫院料號、自費金額、使用原因,還詳述產品特性、副作用、應注意事項、與健保給付品項療效比較,這些都是《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特管辦法)》所明訂。
《特管辦法》要求,自費說明書應提前2天提供並詳細說明,同意書需簽2份,1份給病家留存,另一份歸入病歷。醫改會執行長林雅惠提醒,除非是緊急、不可預期的情況,否則不能在手術、檢查或醫療處置進行到一半時,才問病人或家屬要不要用自費。如果事後發現,自己用的是健保全額或差額給付的品項,醫院卻收了全額自費,就算已簽自費同意書也可以要求退費。
健保署署長石崇良提醒,特管辦法有違規記點的規定,多次違規的醫療院所可能面臨被健保停約的處分,如果民眾發現疑似違法,健保署分區業務組和衛生局都可接受檢舉。
合格收據需要寫多細?台北市衛生局醫事管理科科長陳怡龍表示,根據《醫療法》第22條,醫療院所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包括向健保申報的項目、民眾付的行政費用(例如掛號費)、部分負擔、差額負擔、全自費項目等以供核對。如果醫療院所拒給收據,可向衛生局檢舉。
陳怡龍說,雖然法規沒有要求收據要寫到一塊紗布多少錢這麼細,但粗糙到只有總金額和一個籠統的名稱,絕對不行。衛生署2007年就曾發函通告醫界,單價1000元以上的自費項目,收據上要印出明細,民眾如果發現收據上沒有明細,也可要求列出。
如果收據是手寫,項目金額有寫清楚,但沒有診所資訊或蓋章,也算合格嗎?林雅惠提醒,如果後續出現醫療爭議或消費糾紛,沒有診所資訊或蓋章的收據,可能會被視為來路不明,無法採信。衛生署早在2007年就發函通告門診、住院2種醫療收據範本,要求載明醫療機構名稱、醫療機構代碼、地址、電話等資訊。
許多人以為,醫美、植牙、矯正的收據不能申請保險理賠,報稅時也不能列舉扣除,不拿也沒關係。這樣的觀念不僅喪失自己的權益,也是在幫助醫療院所低報收入、逃漏稅。
根據財政部規定,醫療院所若有販賣保健食品、化妝品、眼鏡等,就算一般商業行為,要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日常花費大家都知道看明細,為什麼醫療花費就不用?」林雅惠表示,當醫療院所不主動給收據,很多人也沒想過要索取,直到遇上醫療爭議或消費糾紛,才驚覺費用結構之複雜,手邊連一張像樣的收據都沒有,根本有理說不清,很難處理。
陳怡龍指出,醫療機構不給收據,就違反《醫療法》第22條第1項,民眾可以檢舉,衛生局會先警告、限期改善,仍不改善可處1~5萬罰鍰,可按次連續處罰。但若懷疑院所逃漏稅,就要向國稅局檢舉。
侯勝博表示,收據代表你有接受服務,並且付出代價,金額多少明確記載,對民眾是保障,除了可以抵稅、申請保險理賠,萬一出現爭議,也是證據。
新光醫院管理部醫事課莊穎祥表示,通常醫院會計單位會把醫療費用清單上傳到國稅局,國稅局扣掉稅法中明訂不能列舉扣除的費用(例如美容目的醫療支出),其他則列入扣除額,以利民眾報稅。 不過,不是每個醫療院所都會完整上傳,如果又沒收據,民眾不僅很難核對,也無法再自行列舉。根據財政部官網,想要列舉扣除,樣樣都要看收據。要是醫療院所沒開收據、民眾遺失收據,就要去補開或申請收據存根影本,並註明「影本與原本無異」,還要醫院診所蓋章為證,才能申報扣除。
衛福部2015年發函給醫界,聲明醫療收費以「禁止預收」為原則。如果以預約治療為名義,而預收費用,即違反《醫療法》第22條第2項,可處以5~25萬元罰鍰。
唯有一種情況允許預收醫療費用,陳怡龍指出,衛福部2016年發函解釋,只有「具備不可分離性的連續性治療」可以預收,例如植牙、矯正。如果是可自行決定要做幾次、可以中斷的醫美療程,就不能1次先收5次、10次的費用,而是做1次、收1次錢,每次都開收據。
有些人覺得多次付費、拿這麼多收據很麻煩。2016年函文也提到,醫病雙方若約定療程中分次收費,或療程結束後1次收費,且每次收費都有開收據,這也可行,但不論是否先收取費用,病人就醫權益均應受相同保障。
醫療技術日新月異,自費項目不斷新增,衛生局的醫療機構收費標準也不斷更新。侯勝博表示,衛生局的醫療事務管理委員會須定期開會,核定醫療院所申請的新項目及其收費標準,審核有通過,才能依照標準向民眾收費。
如果收取的費用是健保已有給付,或是收費標準沒有的項目,就算擅立名目收費。以台北市為例,指定醫師費、預約治療費、提前看診費、轉床費、加長診療費、掛號加號費,都屬於擅立名目,醫療機構不得向民眾收取。
要確認是否符合收費標準,可上衛生局網站查,但目前網站設計卻不夠友善。台北市衛生局目前公布轄內7家醫學中心、市立醫療院所、牙科、驗光所、病房費等收費標準,卻沒有治療所、檢驗所等其他醫事機構的收費標準,醫事管理科科長陳怡龍說,若找不到收費標準的項目,只要比照其中一家醫學中心的收費標準即可。
林雅惠即質疑這種比照收費的合理性,診所和醫學中心的經營成本差這麼多,收費標準為何能比照辦理?陳怡龍表示,民眾可以詢問醫療院所收費的依據,如果對方不願意回答,可向衛生局申訴,也能請衛生局幫忙查詢是否符合收費標準,一旦查到超收或擅立名目收費,不僅要退費,還可依照《醫療法》處罰鍰。
暢銷書作家大衛•巴赫提出「拿鐵因子」的概念,描述因為習以為常的輕忽,而不知不覺失去大量金錢。要改變這種狀態,第一步應先好好檢視各項支出。其實醫療支出也是一樣的道理,掌握4樣法寶,才能確保自已不是冤大頭。
比價網和收費標準
自費說明及同意書
健康存摺
收據
事實上,醫療院所和自費項目非常多,違法狀況更是層出不窮。衛福部醫事司司長劉越萍說,如果民眾不主動檢舉,衛生單位囿於人力,很難主動稽查管理。「民眾檢舉時,應留下真實個人資料、盡可能提供收據等相關文書資料,」陳怡龍補充說明,如此衛生局才有辦法往下查。
然而,更大的問題出在醫療自費沒有監管單位。醫改會執行長林雅惠指出,該會曾接獲許多醫療機構內部吹哨者,他們長期搜集證據,希望揭發詐領健保,或擅收自費的違法行為。令人失望的是,主管機關最後往往只要求機構退還詐領或超收的錢,並沒有額外的處罰。
更有醫院內部行政人員透露,衛生局收到檢舉,通常只會發函要求說明,說得通就沒事了,說不通就稍微警告一下,改善就免罰,根本感覺不到有罰則。
「有法,但沒有大力執法,」消基會前董事長吳榮達表示,唯有主管機關加強查緝的頻率和次數、確實裁罰,醫療院所才不會心存僥倖。而醫界自律也很重要,高雄市衛生局局長黃志中說,衛生局若能與當地醫師公會取得高度共識,由公會去輔導會員,就能提高醫界整體的自律程度,擅立名目等違法情形也會大幅減少。
醫病關係本來就不對等,但現代醫學教育不強調權威,而是互相尊重。侯勝博強調,民眾不要覺得多問個問題、開口要收據就是不敬。很多時候只要勇於溝通、就事論事,不需要走上申訴的路,就可以解決問題,也不傷和氣,這是醫病雙方都需要多練習的。